【案情介绍】2021年9月的一天,一位中年男子走进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男子说:“我叫刘大伟。我有一个朋友在环保系统工作,他说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是专门做环保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推荐我来找你们。环保局要对我罚款叁拾万元,你们能不能帮我解决?”律师接过了刘大伟递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读着上面的内容:“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的涂料加工车间内堆放着...
【案情介绍】2021年5月,H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N公司调查,发现公司苯酐生产线废气烟道中设切换阀门,现场检查时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经红外热成像仪检测发现部分烟气未经处理,通过已停用的烟道直接排放,认为存在违法行为,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N公司认为:切换阀门是根据装置工艺安全设计的原阀门,不是私自增加的设施;2018年1月焚烧炉投入正式运行后,厂区各装置尾气全...
本院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严格标准,且行政决定必须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执显示,“签收人”为李XX,经询问李XXX,其否认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称“记不清谁签收了”。申请执行人对于行政决定的送
【案情介绍】2018年4月,K区环保局在一个废旧的院落内,发现几十只废桶,后来在院落内的一个房间内也发现了一些废桶。经查,这些废桶大部分是C公司及X某从生产电缆的T公司收购的。环保局认为,废缆膏桶是危险废物,C公司及X某可能构成犯罪,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调取T公司财务账目和记录,发现T公司自2017年以来销售、提供给他人200余个缆膏桶,认为构成“非法处置危...
【案情介绍】2021年4月7日,TY公司收受S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阅你公司TY-1、TY-2、T-3号排放口在线联网设施只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未发现氨逃逸监控联网(似乎缺少标点符号,原文如此)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
【案情介绍】2020年6月,L县公安机关侦破了D某倾倒危险废物案。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倾倒在野外的物质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倾倒的危险废物来源于B公司。进一步查明,B公司提供给D某的物质是由A公司提供的。公安机关认为,A公司“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开始对A公司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律师意见】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