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多个地方收购废铁桶共计100多吨,然后把这些铁桶“切割、压平、打捆”,再出售给他人。公诉机关认为,这些废铁桶属于危险废物,而把铁桶“切割、压平、打捆”的行为是“处置危险废物”,张某因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呢?是不是存在问题,关键点在于,“切割、压平、打捆”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处置”。那么,是不是呢?这首先要从“处置”的法律特征说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
根据刑法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特定种类的污染物,达到了一定“数量”“浓度”等标准,就会构成污染环境罪。由此可见,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最容易构成犯罪。这里的“排放”,是指将气态、颗粒状、流体等状态的污染物,排到大气、水体、土壤等外环境中。将污水从一个池子排到另一个池子,这不是污染环境罪中的“排放”。这里的“倾倒”,是指把固态、液态的污染物“短时间、大量地”从罐体、箱体中倒...
污染环境罪,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一个罪名。污染环境罪是指,将特定种类的污染物排放、倾倒、处置到外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一种刑事犯罪。常见的污染环境罪类型包括 涉及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罪,涉及有毒物质的污染环境罪,涉及重金属超标的污染环境罪,涉及渗坑渗井暗管排放的污染环境罪,以及涉及监测数据造假的污染环境罪。 >>观看视频
案件移送,环保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职责,检察机关职责,犯罪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罪构成定律,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犯罪构成中的犯罪标准,污染物性质,危险废物,重金属和有毒物质,检验检测、监测、鉴别、鉴定,污染物的指标,处置污染物的方式,特殊区域和期间,职务与责任的关系,责任证据,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
《危险废物认定与犯罪解析》于2020年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本书首次提出了危险废物的“固废属性、废弃属性、危险特性”三个法律属性,缺少任何一个法律属性都不能被认定为危险废物。本书认为,危险废物司法鉴定的任务是对其危险特性进行检验检测,对于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证据和逻辑推理认定的事实,无需司法鉴定。本书以作者经手的真实案例和恰当的规范引用,透彻分析了涉及危险废物的直接犯罪、共同犯罪和疑似犯罪的犯罪...
本书于201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惩治环境犯罪是开展环境保护的最强有力手段。关于环境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也早有规定。但是,环境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能够在公安机关立案的为数不多,能够提起公诉并最终由法院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一是环保部门对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立案标准不够了解,同时也没有掌握利用自身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工作方法;二是公安机关虽然精通一般的刑事法律...
近十年来,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不受理非环境类案件,专门研究、处理环境法律业务,编写了《环境犯罪案件实务指南》《污染环境罪处理实务》《危险废物认定与犯罪解析》三部刑事法律专著,积累了处理环境刑事案件的经验,可以为环境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环境犯罪案件实务指南(点击封面了解详情)污染环境罪处理实务(点击封面了解详情)危险废物认定与犯罪解析(点击封面了解详情)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或...
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将会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赔偿问题进行磋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以下项目: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②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③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④其他必要合理费用。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检察机关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时,一般都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以下项目:①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②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将被公安机关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污染环境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将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
其他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污染环境罪:(1)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2)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或者致...
监测数据造假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七项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观看视频监测数据造假污染环境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监测数据造假污染环境罪成立的三个条件是:(1)...
渗坑渗井暗管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的规定,只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无论量的多少,都构成污染环境罪。>>>观看视频如何认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观看视频污染环境刑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因污染环境犯罪,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询问时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如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
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企业没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怎么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非法“转移、运输危险废物”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涉及危险废物的刑事案件中,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将会承担哪些费用?
企业遇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