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从事钢铁切割,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无任何收集处理措施,能否依据《大气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法条中所称的钢铁企业是指以从事黑色金属矿物采选和黑色金属冶炼加工等工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工业企业,包括金属铁、铬、锰等的矿...
问:什么是环保法等法律上的“情节严重”?答:当前的环保法等行政法上没有对“情节严重”的明确定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情节严重”的界定,可以看出情节严重即比一般违法要严重的一种情形,其危害程度深,危害范围广,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
问:塑料类废旧机油桶用压力机打包,减小体积后销售,是否属于处置?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塑料类废旧机油、齿轮油、润滑油桶用压力机打包,减小体积...
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那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问:环保局执法人员使用手持式VOC检测仪检测到的超标数据能作为处罚依据吗?答: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应当看手持式VOC检测仪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如果符合技术规范,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合法吗?日前,渑池县的一家畜牧养殖企业发给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问“这是否合法”。通知书上这样写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4月1日多次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
问:大气法第八十条所称的恶臭包括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产生的恶臭吗?答:根据原环保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院落进行小规模畜禽养殖的行为,适用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问:行政处罚先责令改正后立案正确吗?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下达责令改正应当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期间,即立案之后,结案之前。
问:当事人对一行政处罚案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处罚决定,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环保局何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何时是期限届...
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答: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前,也应当履行告知程序,给予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机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除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以外,还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等三种情形。后三种情形虽然作出的是不...
问:工业企业在装卸货物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属于工业噪声吗?答:一方面,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工业企业装卸货物显然属于工业生产活动中的一个环节,那么工业企业在装卸货物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也就属于工业噪声。另外,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货物装卸噪声属于工业噪声。另一方面,《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噪声分为工业噪声、建...
问:取缔和责令关闭有何区别?答:一、含义不同取缔,其字面意思是“明令取消或禁止”的意思。责令关闭,是指人民政府对于严重行政违法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命令其关闭。二、对象不同取缔,其对象是某种活动和经营主体。责令关闭,其对象只能是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三、内容不同取缔,当取缔表现为行政处罚时,其内容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令关闭,只...
问:取得环评文件后,项目已通过验收,燃料发生变化,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吗?答: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2022年9月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91 号),“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发生调整的,按照《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中‘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
【问】企业做了危险废物风险预案,还需要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吗?【答】那要看你是什么样的企业,要看你的企业排放什么污染物,以及可能发生什么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四类企业需要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四类企业分别是:①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②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③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清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企业应当弄明白《清单》中所说的14种新污染物是什么,核实本企业是否使用、产生、排放相应的污染物。其次,要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查找本企业是否存在相应问题。最后...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对“某甲从乙公司购买的黑油”进行鉴定,鉴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包括:乙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安机关对某甲等人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该司法鉴定机构并没有对涉案的“黑油”取样并进行检验检测,而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通过“分析说明”和“逻辑推理”,得出“涉案黑油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
【山西省某公司】咨询:在没有给我们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生态环境局就贴了封条,不许我们正常经营,我们应当如何处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解答:一、帖封条属于行政强制中的“查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如下: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
有公司问:前不久,因本地大气污染管控的需求,区政府只让运作一台机组;今日,又通知大家,两台机组所有关停。我们该怎么跟他们商谈这事?这事不能商谈,只能正确应对。应对的方法非常简单:向他们索要书面的、盖章的通知。如果他们不给书面通知,公司当然不能关机,不然,你的损失无人替你承担。如果他们给了书面通知,企业应当审查通知内容的合法性;如果内容违法,或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也不能关停。
6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这个导则对产废单位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大家是不是还记得原来有一个《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这个《技术导则》就代替了原来的《制定指南》,这个《技术导则》呢,还是产废单位运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依据,它还是产废单位管理台账记录和有关资料申报的依据,是产废单位开展相应工作的依据。这个《技术...
近日,某省制定了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作为配套政策之一,包括:将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实施“包容性”生态环境执法,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和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环保监管要放松呢?作为专门从事环境法律业务的律师,马倍战律师认为:生态环境监管应当依法依规、始终如一,不依法依规的“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