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办〔201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社会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要,在各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和部直属单位自荐的基础上,现将环保系统内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
(第一批)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协 作 单 位 |
1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无 |
2 |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 无 |
3 |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 |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
4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 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 |
5 | 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 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6 |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 无 |
7 |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8 | 山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无 |
9 |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无 |
10 |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
11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12 | 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 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 |
附件2: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 追究制度”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要求以及社会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要,结合环境保护部 2011 年以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编制本《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现将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为推荐性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提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信 息时,可以向其提供本名录,供需要鉴定评估机构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参考。推荐机构名录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具备强制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向当事人推荐没有列入该名录的鉴定评估机构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第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根据当事人委托自主独立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一是鉴定评估机构自主开展业务,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谁的委托,并与委托人就工作任务、鉴定评估方案、鉴定评估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委托合同;二是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三是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影响,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对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机关要求承担相关法律义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机关要求承担鉴定回避、保密、出庭作证等义务,并依法享有相关权利。
第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鉴定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尚无收费标准的,由委托人与接收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第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客观、公正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
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社会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要,在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现将环保系统内第二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2月4日印发
附件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
(第二批)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协 作 单 位 |
1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无 |
2 |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 无 |
3 |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无 |
4 | 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 无 |
5 |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无 |
6 | 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无 |
7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无 |
8 |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无 |
9 |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 |
10 | 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无 |
11 |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无 |
12 | 广西环境监测中心站 | 无 |
13 | 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无 |
14 | 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 无 |
15 | 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 无 |
16 | 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无 |
17 | 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行政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司法等工作需要,在有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荐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现将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印发给你们,供选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
(第三批)
序号 | 机构名称 | 鉴定评估类别 |
1 | 辽宁大学 | 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 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其他环境损害 |
2 |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 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生态系统 环境损害、其他环境损害 |
3 | 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 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 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其他环境 损害 |
4 |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 |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 |
5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土壤与 地下水环境损害 |
6 | 武汉大学 | 污染物性质、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 |
7 | 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 |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 |
8 |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 染环境损害、其他环境损害 |
9 | 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 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其他环境损害(噪声、振动) |
10 | 内蒙古环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 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 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其他环境损害(噪声) |
11 | 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空气污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其 他环境损害 |
12 | 吉林省中实环境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 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其他环境 损害(噪声、振动) |
13 |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 | 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 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其他环境损害(噪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