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完善环境合规,酌情从轻处罚【温龙环罚字[2017]80号】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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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完善环境合规,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轻。下案中,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认为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和重视环境合规,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将酌情从轻处罚。 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温龙环罚字[2017]80号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我局于2017年6月7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因生产需要于2016年租用温州工业园区凤舞路5号作为生产厂房,从事革基布印染生产加工,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主要生产设备有丁型染缸10台(500公斤和1000公斤各5台)、O型染缸4台(600公斤、900公斤、1200公斤、1800公斤各1台,现场还未投入生产)、6吨燃煤锅炉1台、离心机2台、定型机2台、拉毛机12台、剪毛机1台,已建成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水经管网收集后流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但该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单位革基布印染加工项目现场正在生产,生产车间情况、废水处理设施已建成以及现场在废水排放口和锅炉水膜除尘循环池提升处提取水样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排放口、采样点的位置;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单位革基布印染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监测报告1份(温龙环监[2017]管字第0148号),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人员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位于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48号的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事实; 8、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7年8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7]80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但向我局提出了请求予以支持的申请,理由:因配合政府拆迁工作,原厂房需要年内腾空,临时租赁新厂房过渡,下步将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确保合法合规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7]80号)、《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以及关于请求予以支持的申请报告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你单位积极的态度(配合拆迁工作和环保工作),我局将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位于温州工业园区凤舞路5号的革基布印染生产加工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贰拾肆万柒仟元人民币。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罚没金在龙湾农行各分理处缴纳,缴纳换取收据后,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五联送至龙湾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执法单位编码:4801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