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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合规,免除个人处罚和减轻单位处罚【闽宁环罚〔20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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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环境合规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宁德市宁兴塑胶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污染隐患,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生产。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了主要负责人厉达兴、李扬忠个人的行政处罚,减轻了宁德市宁兴塑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处罚最下限)。






宁德市宁兴塑胶有限公司(闽宁环罚〔2020〕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闽宁环罚〔2020〕80号

处罚对象

宁德市宁兴塑胶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2

处罚事由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内容为:

   一、责令限期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矿坑积水,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2、于2020年7月10日前完成自主验收,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生产。

二、参考《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闽环保法20158号)第14点,原未验先投行为处罚款10万元以下。鉴于新的法律规定为处20万-10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20万的罚款,与之前规定不同。

综合考虑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主要负责人员历达兴、李扬忠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并主动承认错误,未造成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免予对厉达兴、李扬忠个人的行政处罚。

考虑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停止相关的生产行为,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处罚机关

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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