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整改,不起诉决定的考量情节【旌检公刑不诉〔2019〕49号】 二维码
195
犯罪单位具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环境合规整改情节,可以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考量。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公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59********,汉族,大学本科,原四川**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3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组织人员在现场对该批过期药品纸质外包装及说明书予以拆除后,组织车辆将含药物及PVC材料、玻璃瓶内包装的所有过期药物运回到其经营的位于四川**热陶瓷有限公司(原耐火材料厂)特耐分厂内的四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将装有药物的编织袋在未采取任何有效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情况下,经简单覆盖后,露天堆放在车间后临丁家堰渠旁的墙角边,并组织人员进行药物药板塑料PVC包装材料的拆除再生利用。2015年初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组织工人对少量过期药物塑料胶囊版进行分离后,经过清洗、烘干后回收利用,期间含有药物粉末的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车间旁的丁家堰渠中,污染了外部土壤及水资源。后因处置成本过高,无法盈利,高某某遂将该批药物闲置在该处。因堆放时间长久且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原包装药物的编织袋腐蚀剥离后,内装药物降解变质后胶囊药板散落在堆放于药品旁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另外收购处置的医疗垃圾(少量医用输液袋、输液瓶、塑料一次性注射器等)和其他废旧塑料堆,另有大量胶囊药物散落于车间旁的丁家堰渠道边及渠内,与飘散到河道内的其他废旧塑料及医疗垃圾混合,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2018年6月4日,德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德阳**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该处空地露天堆放了大量废弃药物、药品,并有拆解破碎药品塑料包装袋及拆解破碎药品残留物。2018年6月29日至8月期间,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该处露天堆放的过期废弃药物进行了清运及转移过磅,该批药物过磅总重合计为72.37吨;对散落在现场林地沟渠内的零散药物进行了清运及转移过磅,该批药物过磅总重合计1.43吨。经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现场采样送检的阿莫西林胶囊、青霉素V钾胶囊、注射用美洛西林钠样品,按照《中国药典》检验项目均符合规定。 本院认为,凌某某作为犯罪嫌疑单位四川**制剂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单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单位具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