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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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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犯罪案件

1.(2020)鄂12刑终108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胜兵、原审被告人黄加鑫、林朝春、陈伦士、曾清右、吴人选、彭伟、曾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被告人罗贤贵、吕德阳、郑学楚、陈贵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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