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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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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犯罪案件

1.(2020)冀08刑终109号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郅忠茂向上诉人郅园旭、原审被告人张某2等提出建设化工厂,上诉人郅园旭组织,原审被告人张某2、上诉人王某某2投资建设非法化工厂,郅园旭、张某2、郅忠茂、王某某2、齐某某组织或者实施非法化工厂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制造,郅园旭、张某2、郅忠茂组织或者实施将危险废物向居民区附近地下投放,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2明知被告人郅园旭等建设非法化工厂,非法制造危险化工产品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郅园旭、张某2、郅忠茂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王某某2、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上述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郅园旭、张某2、王某某2、陈某某、邱某某、荣某某、薛某某、胡某某、张某某3、王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1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毒害性危险化学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于全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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