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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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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1.(2021)陕1022刑初37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麻黄草并用于生产麻黄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李海涛涉案麻黄草约4吨,涉案制毒物品数量按照三百千克麻黄草折合一千克麻黄碱计算,李海涛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海涛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海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海涛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2个白色塑料桶及盛装的麻黄碱水液体,蓝色塑料油桶3个及盛装的疑似柴油660千克,1个蓝色塑料空桶,蒸馏缸1个及盛装的麻黄草混合液及扣押在案的麻黄草2559.8公斤、塑料盆2个、钢耙2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资金共计50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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