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环境法律专家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合规指引

 二维码 306

一、固体废物

1.设备转让

1)合规要求

禁止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2)具体要求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三十三条)

3)相关规定

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34330 2017

4)处罚规定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设备名录

2.场所、设施建设

1)合规要求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具体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二十一条)

3)相关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生活垃圾填埋场

4)处罚规定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相关场所、设施建设时间

3.信息公开

1)合规要求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2)具体要求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3)相关规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

依法及时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4)处罚规定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频率等

4.转移出省贮存、处置

1)合规要求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应当经过批准。

2)具体要求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二十二条)

3)相关规定

申请途径

规定期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4)处罚规定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固体废物种类及流向名录

5.转移出省利用

1)合规要求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应报备案。

2)具体要求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3)相关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4)处罚规定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固体废物种类及流向名录

6.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1)合规要求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固体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防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2)具体要求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二、工业固体废物

1.防治环境污染

1)合规要求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治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2)具体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第四十一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地点、产生环节、数量、去向。

2.建立台账并记录

1)合规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2)具体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六条)

3)相关规定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44-201

4)处罚规定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台账和记录情况。

3.运输、利用、处置

1)合规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2)具体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

3)相关规定

关于委托他人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丢弃废物行为法律适用的复函

4)处罚规定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的运输、利用、处置合同及合同落实情况。

4.贮存

1)合规要求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具体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四十条)

3)相关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202171日实施

4)处罚规定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地点、是否采取相关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产生

1)合规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具体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3)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4)处罚规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四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排污许可证、记录的固体废物内容、要求,要求是否合法,是否落实要求。


三、危险废物

1.设置识别标志

1)合规要求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具体要求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七条)

3)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4)处罚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容器和包装物清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清单,是否按要求设置标志。

2.制定管理计划、申报资料

1)合规要求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2)具体要求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3)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处罚规定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资料申报情况。

3.倾倒、堆放

1)合规要求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具体要求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七十九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

4.提供、委托

1)合规要求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2)具体要求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第八十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存在非法提供、委托危险废物行为。

5.转移

1)合规要求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2)具体要求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第八十二条)

3)相关规定

如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如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处罚规定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

6.贮存、利用、处置

1)合规要求

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具体要求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一条)

3)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代替 GB 18598-2001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T 177-2005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4)处罚规定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环节,是否符合标准。

7.安全性处置

1)合规要求

未经安全性处置,不得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2)具体要求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八十一条)

3)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4)处罚规定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存在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

8.载运

1)合规要求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2)具体要求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八十三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载运行为。

9.场所、设施、设备等

1)合规要求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不得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2)具体要求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第八十四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清单,有无转作他用,是否经过消除污染处理。

10.环境污染

1)合规要求

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2)具体要求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11.运输

1)合规要求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2)具体要求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有运输危险废物行为,运输过程是否规范。

12.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合规要求

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具体要求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八十五条)

3)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4)处罚规定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备案,是否及时修订。

13.台账和记录

1)合规要求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2)具体要求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是否如实记录种类、数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


四、生活垃圾

1.监测

1)合规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2)具体要求

3)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20191121日发布该标准的修改单

4)处罚规定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不是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是否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是否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2.倾倒、抛撒、堆放、焚烧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具体要求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四十九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一百一十一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地点、数量,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情况。

3.关闭、闲置、拆除

1)合规要求

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2)具体要求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五十五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一百一十一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

4.沿途丢弃、遗撒

1)合规要求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具体要求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一百一十一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运输生活垃圾,是否存在相应行为。

5.分类投放

1)合规要求

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具体要求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四十九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5)资料收集

本单位是否在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污泥

1.污泥跟踪、记录

1)合规要求

应当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

2)具体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七十一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一百零八条)

5)资料收集

是否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

2污泥处理标准

1)合规要求

处理后的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具体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七十一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资料收集

处理后的污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污泥相关行为

1)合规要求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2)具体要求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第七十二条)

3)相关规定

4)处罚规定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一百零八条)

5)资料收集

是否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购物车
0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