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9月的一天,一位中年男子走进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男子说:“我叫刘大伟。我有一个朋友在环保系统工作,他说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是专门做环保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推荐我来找你们。环保局要对我罚款叁拾万元,你们能不能帮我解决?”
律师接过了刘大伟递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读着上面的内容: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的涂料加工车间内堆放着生产原材料,车间地面存有生产后搅拌撒落的废液,车间内存有少量积水,生产车间南侧墙根建有一个排水口,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流到生产车间南侧的一个渗坑内。”
律师问:“事实是这样吗?”
“是这样的”,刘大伟答道,“我已经被行政拘留十天了,现在还要对我罚款叁拾万元。我是个残疾人,哪有这么多钱缴罚款呢!”
“法律不管你是否有钱支付罚款,只要有相应的违法行为,就会给予相应处罚。”律师说,“你收到这个听证告知书多长时间了?”
“有十几天了。”刘大伟回答。
“当时为什么没有申请听证呢?”律师问。
“当时我找了几个熟人来帮忙解决。他们说听什么证,听也是白听!”刘大伟有点气愤地说,“刚开始,他们还说‘天空飘来几个字,什么都不是事儿’。后来,他们改口说:这是省厅督查的案件,不罚是不行的!听说,过两天就下处罚决定了。律师,我的案子还有救吗?”
“你不用着急。”律师自信地微笑着说,“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信条之一是:以客户为中心,以研发为本根,以专业作优势,以团队取胜利。既然客户找到了我所,我们一定会不负众望的!”
【解决方案】
“环保罚款案件”,对一个环境专业律师事务所来说,是最最稀松平常的案件,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仍然对案件进行了集体研究讨论,然后指派律师代理此案,起草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观点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处以罚款”还是“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节择一适用。
二、本案中,刘大伟无工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还有“未报批环评文件就建设生产项目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发生,也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及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更是“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多项环保法律规定,明显属于“情节严重”,行政机关应当直接责令其“停业、关闭”。
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要给予刘大伟“罚款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明显的“以罚款为目的”,不是以“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目的,这必然放任刘大伟继续排放污染物,继续污染环境,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基于此,请行政机关作出对刘大伟“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
【案件结果】
生态环境局对案件进行调查的中队长面带怒气,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寄来的陈述、申辩材料呈送给局长。
“局长,您看看这个刘大伟聘请的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写的陈述、申辩材料!”中队长说,“说我们‘适用法律错误’也就算了,还给我们扣上了‘放任了刘大伟继续污染环境’的高帽子!最后,竟然还威胁我们说:‘如果你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陈述、申辩人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局长看了几遍陈述、申辩材料,眯着眼睛笑了起来,说:“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代理刘大伟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太妙了!一般的执法人员、一般的律师,哪能想得到呢?想都不敢想!‘责令停业、关闭’才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呀!说实在的,这个案件,好几个熟人找我说别罚了,我也想卖个人情,但找不见不罚的依据呀!现在终于有了!处罚决定书还没有送达吧?马上改为‘责令停业、关闭’!”
“局长,您看我们受到律师的威胁,就这样算了?”
“这叫‘警示’,不叫‘威胁’!我们行政机关不是对当事人也有警示吗?比如:如果不按时缴纳罚款,就加处罚款;如果不改正违法行为,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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