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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被污水淹死,涉刑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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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几年来,刘三运通过种植某市园林部门需要的树苗,发了一笔小财。于是,刘三运就计划扩大生产规模,但苦于租不到种植苗圃使用的林地。

在一次酒席上,一个朋友的亲戚称自己有50亩林地不打算种了,于是刘三运就从这个人手中把林地租了下来,并到村委会办了土地出租手续。

2015年8月,大雨连续下了三天。刘三运正在苗圃中的小屋里睡觉,突然听到地下有流水声。起来一看,水已经接近膝盖。走出小屋,发现全部苗圃已经被水淹没。

天亮后,刘三运发现,淹没苗圃的并不全是雨水,而是带有刺鼻气味的污水。于是,刘三运找到了环保局。第二天,环保局的人说,那天的污水是从相隔500米远的化肥厂放出来的,环保局打算对化肥厂进行罚款处罚。

刘三运找到化肥厂,化肥厂的人说,那天的雨太大了,雨水冲到了污水池,为保证污水池不被冲垮,厂里不得不开闸放水。当刘三运谈到赔偿,化肥厂的人说最多给1万元补偿一下。刘三运粗略估算,化肥厂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起码在80万元以上,给1万元当然不能了事。刘三运又去找环保局,环保局的人说,如果你与化肥厂达不成协议,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刘三运走投无路,找到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解决方案】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研究分析认为,此案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解决,但民事诉讼的时间长,而且原告受到损失的所有证据必须由原告提供,所以结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如果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给被告施压,可能不通过诉讼方式就能把问题解决。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并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八)、(九)项规定,具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对案件的初步估计,刘三运的案件可能符合上述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案件结果】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就与化肥厂约定谈判地点,说明了打算追究化肥厂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观点。化肥厂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向刘三运赔偿了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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