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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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紧邻垃圾场,起诉环评才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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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年,浙江人邓先生为了让女儿的户籍能够迁到S直辖市并取得在S市参加高考的资格,就在该市的W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开发商交房时,邓先生才得知距离小区不足百米的地方,有一面积近200亩的垃圾填埋场,垃圾场散发的臭味以及焚烧垃圾冒出的浓烟严重影响小区人群居住,遂要求开发商退房。邓先生与开发商协商了数次,开发商均称“合同一经签订,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除”;如果邓先生坚持退房,只能按房屋买受人违约处理。

邓先生怀疑,在距离垃圾填埋场如此近的地方建设住宅,可能没有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没有得到批准,或者环评审批存在什么问题,故于2015年9月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公开楼盘的环评文件。让邓先生意想不到的是,环保部门如期向邓先生公开了楼盘的环评审批文件。

邓先生反复研究拿到的环评审批文件,但并看不出其中的门道,当然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无奈之余,邓先生找到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解决方案】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了集体研究。研究初步认定,环保部门批准楼盘的环境影响文件,违反了法律规定。理由是: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第十六条规定,垃圾填埋场的的选址应当“位于夏季主导下风向”,“距人畜居栖点500米以外”。这是对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同时也是对人畜居栖点的要求,当然也是对住宅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而楼盘却位于垃圾填埋场的夏季主导下风向,距离垃圾填埋场只有不足百米的距离。

在此判断的基础上,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毅然代理邓先生向S市环保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裁定:一、撤销W区环保局作出的环评批准文件;二、W区环保局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80万元。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写到:《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因此,W区环保局对楼盘作出的环评审批批复应当予以撤销。W区环保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让申请人误以为所购房屋符合居住环境的要求而购买了住房,给申请人造成数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给申请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无法估量。《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申请书最后写道:建议复议机关就W区环保局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渎职案件立案建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否则,申请人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一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不久,开发商主动找到邓先生,向邓先生退还了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承担了邓先生为聘请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而支付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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