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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污水处理厂的污水COD超标,被罚款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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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

有一个事想咨询一下:我们给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并没有在线检测,合同要求COD需要控制在500以下,有时候可能出现高于500,甚至到达700的情况。这时,如果污水处理厂告知环保局,环保局来取样,水样的COD超过500,污水处理厂要求环保局对我们罚款。我们是履行的和污水处理厂的合同,没有向自然界排放。请问: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了我们应该被罚款?承担的罚款数额是多少?

【答问】

法律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具体参考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官网-环境行政处罚-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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