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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到罚款处罚,申请复议后被申请强制执行,有无理由申请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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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咨询:我公司2020年9月收到市生态环境局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笔罚款,我公司有无法定理由,申请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解答和分析: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也有相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你公司对罚款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作出罚款决定的市生态环境局不应当停止执行其罚款决定。

那么,行政机关执行罚款决定的方式是什么呢?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针对原来的罚款加处罚款,一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的罚款决定。

这里,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行政机关对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向你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之后六个月之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行政机关逾期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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