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环境法律专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有时间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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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您好,法岸环境律师,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请问,《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一定要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送达吗?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2日

【解答】
一、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可见,上述规定的“7日内”,仅是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审查是否符合听证条件的时限要求,并非为送达听证通知书的时间。生态环境部门只需在听证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即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并未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听证申请后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具体执行时限。因此,生态环境部门无需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若违反送达时限程序,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现行《行政处罚法》的修改是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需要,是坚持问题导向适用执法实践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若存在送达时限程序违法,但是并未影响行政相对人参加听证会的权利,不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为。
因此,生态环境部门若违反送达时限程序,属于程序轻微违法,行政处罚并非无效。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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