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后加处罚款应如何计算?是否可以减免?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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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局2022年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了诉讼,2023年3月17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请问,加处罚款应如何计算?是否可以不加处罚款?另外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加处罚款可否减免? 某生态环境局 【解答】 一、加处罚款开始计算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加处罚款开始计算时间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6日开始计算。具体到本案。是从2022年10月2日开始,加处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计算。 二、加处罚款具体计算方法。 (一)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加处罚款的计算方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至罚款数额。 (二)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复议、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加处罚款。具体到本案,从2022年10月2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到2022年10月9日。从2023年3月18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开始计算,加上2022年10月份计算的数额,计算至罚款数额为止。 三、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不加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否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也可以不加处罚款。 四、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加处罚款可否减免?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减免加处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82号)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据此,行政机关可以减免加处罚款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