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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后被驳回诉讼请求,环保局何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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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事人对一行政处罚案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处罚决定,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环保局何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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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何时是期限届满之日。

对于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的六个月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复议或诉讼案件在六个月内结束的,期满届满之日在复议或诉讼文书生效之日;第二种情形是复议或诉讼案件在六个月后结束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之日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的六个月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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