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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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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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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渑池县的一家畜牧养殖企业发给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问“这是否合法”。通知书上这样写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4月1日多次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行为。请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4月8日前,带齐下列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到,将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答:针对该通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行政机关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是否有法律依据?要求公民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这在刑事诉讼法中叫作“传唤”。就目前的法律而言,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的规定。经过对行政法律法规的检索,没有发现有“行政机关可以传唤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规定。因此,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企业如果不按照通知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会受到严肃处理吗?既然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没有法律依据,那么,通知书中称“如果不按照通知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会受到严肃处理”,就显然是恐吓欺诈之语。

第三,企业面对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应当如何应对、如何处理呢   ?作为专门处理环境法律业务的律师,我郑重提醒各位做企业的朋友:当收到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通知或者其他书面要求,一定要发给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让律师帮您分析一下,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您自然无需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如果合法,您再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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